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 (2015)190007号
案件名称:王建利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所对北京市丰台区黄焖鸡米饭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出示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物品:小铝盆4个、大米1袋(10kg)、菜刀2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经批准,该案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