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30004号
案件名称:刘兴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刘兴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到由区局转来的投诉举报批办单,编号为(2015)030602号,举报人称在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2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金掌勺”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我所执法人员与2015年3月 日,前往举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字号为“金掌勺”的餐馆正在经营经营中,当事人按要求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食品原料及部分生产工具已经自行销毁,其余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 食查扣〔 201 〕23-0004号】。 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上述违法生产经营部分食品,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检查时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小票、销售记录及情况说明,期间获利人民币7913元,涉嫌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27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