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69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5日,我稽查大队收到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源编号为 2015000803025),内容为: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店生产经营的丹麦椰蓉(规格:散,生产日期:2015.7.13),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霉菌不符合GB4789.15-2010的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10月16日,我局对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共生产了丹麦椰蓉6个,当日全部销售,每个丹麦椰蓉售价为7.50元,销售总价为45.00元。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45.00元。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店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