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20006号
案件名称:马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马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2015年3月12日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到被投诉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175号检查,发现当事人马军(身份证号:230104197305021730)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原料:海天酱油精选生抽500ml×2瓶、龙门米醋500ml×2瓶、北冰洋橙汁汽水248毫升×1瓶、北冰洋桔汁汽水248毫升×1瓶、燕京啤酒10°P清爽型啤酒600ml×2瓶、玻璃杯2个、小碗2个、塑料盘1个,金额85元。现场餐桌上见点菜单6张,上面有“羊肉串、老醋花生”等菜品名称及价格。现场检查操作间未发现有制作好的成品、半成品。经查,该店自2015年3月29日开始营业,一共就卖了3桌,合计金额189元。经查,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涉及违法所得189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2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