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0号
案件名称:胡强涉嫌未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胡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当事人胡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一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1096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