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 号
案件名称:郑启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启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启勇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截止201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违法经营8天,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锅1套、菜刀2把、洗菜盆4个、铲子1把、勺子1把、鸡腿5kg、面粉10kg和一级大豆油10升,未见食品、成品、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195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