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175号
案件名称:苏众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苏众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苏众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毅、张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苏众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路派出所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当天制作的早餐已售完,现场未发现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发现2015年8月15日至8月26日的食品进货记录显示购进食品原辅料共花费879.6元;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制作食品时使用的菜墩1个、菜刀1把、不锈钢盆1个、托盘1个、锅1个予以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苏众朋于2015年8月17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对苏众朋的询问调查及所提供的进货记录,2015年8月15日至8月26日购进食品原辅料共花费879.6元,货值金额认定为87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