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582号
案件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大成东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大成东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大成东分公司销售的“天下无糖木糖120g(生产日期:2014年6月7日)”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碳水化合物标注为99.6克,而每100克能量标注为0千焦,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为17;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钠的NRV%均标注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1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标准表C.2 含量声称的同义语中标准语“不含,无”的同义语为“零(0),没有,100 %不含,无, 0 % ”,而没有“-%”的标注方式。且当事人销售的“天下无糖木糖120g(生产日期:2014年6月7日)、唐利康木糖醇260g(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3日)”相关查验记录中没有商品的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自2014年6月21日2015年1月18日,共购进“天下无糖木糖120g(生产日期:2014年6月7日)”24袋,销售16袋,退货8袋,进货价格11.09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共盈利62.56元。所以当事人销售天下无糖木糖120g(生产日期:2014年6月7日)”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62.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