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1号
案件名称:武宝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宝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你于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58号的“阿田大虾”餐馆从事火锅经营活动,经营面积80平方米。经营期间,你从不同的商贩处购进鲜虾、蔬菜等原料经,加工制成火锅进行销售,未留存相应的进货单据。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294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有: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盆4个。至201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剩余的原材料有面粉10斤、食用盐2斤、蔬菜5斤,鲜虾5斤,无成品、半成品。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444元,获得违法所得22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