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6号
案件名称:刘永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永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刘永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西擅自开设食堂,食堂经营面积30.2平方米,为13名学生和2名老师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间生产经营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