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8号
案件名称:孙广祥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孙广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0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孙广祥经营的餐馆进行检查。经查,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孙广祥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通州区漷县镇绿荫西区六号楼03号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140平米,其中就餐区域110平米,操作间30平米,货值金额950元,违法所得2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