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13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5622033-3
法定代表人:丘仅生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一号桥南800米注册名称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违法经营时间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20日,违法货值金额4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