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70003号
案件名称:天津汉阳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火腿肠中混有异物案
当事人名称:天津汉阳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20192000000747
法定代表人:禹锦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10时19芬,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万都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超市内购买的王中王火腿肠混有蓝色塑料线。2015年4月5日8时40分对举报人李宝连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举报情况有误,不是超市购买,是从单位食堂购买。2015年4月5日10时10分,对该单位食堂(天津汉阳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王中王火腿肠内混有异物情况属实。2015年4月5日14时40分对该单位负责人吴彦超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天津汉阳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为万都(北京)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提供配餐服务,举报人所购王中王火腿肠为天津汉阳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情况属实。货值金额2元,已退还举报人钱款,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