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33号
案件名称:刘小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小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恒源隆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你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美域家园北区6号楼底商的经营场所内向顾客提供肉类、海鲜等烧烤、凉菜及销售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你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0021元,至2015年7月10日,你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021元,违法所得为10021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冰箱1台、冰柜1台、菜盆2个、烧烤炉1台、油罐3个、刷子3把、调料罐10个、盘子100个、碟子100个、碗50个、杯子100个、筷子100双(折合8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