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106 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工业开发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菜刀2把、菜勺2把、不锈钢盆5个、龙门米醋1桶、海天老抽王2桶,大米2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工地食堂自2015年04月01日至2015年04月07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无,货值金额7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