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127号
案件名称:刘士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士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板桥新兴工地生活区检查时发现刘士磊经营的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菜刀2把、案板1个、菜勺3个、煤气灶1个、碗15个、盘子20个、北郎中特制富强小麦粉2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餐馆自2015年03月31日至2015年04月0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10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