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60003
案件名称:北京八零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八零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1日,我科执法人员对北京八零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经过调查,该公司承认无证经营的实事,该公司自2014年9月8日开始自己经营。从9月8日至9月11日被检查时营业收入共计3600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记录单据),违法所得为3600元。该公司无证经营时使用的经营工具有:菜刀1把,货值金额30元;菜板1个,货值金额50元;炒锅1只,货值金额100元;不锈钢保温盒7个,货值金额15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该公司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