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22号
案件名称:常进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常进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4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9号楼二层挂牌名称为“龙庭酒家”的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负责人常进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违法经营时间自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4日,违法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