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21
案件名称:胡振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振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188号院18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胡振东经营的可味美食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面积有20平米,操作间有8平米,有3名工作人员从事加工操作,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 菜刀2个,菜板3个,盘子10个,碗15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2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刚开始营业没有经验,并没有记录营业收入和台账,故营业收入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