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0007号
案件名称:李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翼之城7号楼10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6日开始提供刀削面类中餐服务,对外悬挂晋阳面馆招牌,不提供早餐,截至检查时,共计经营8天,营业性收入为9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粉、食用油等食品原料(150元),菜刀、案板等工具设备,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饭菜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