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溪水林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溪水林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5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主要向618厂内部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一般都是签单后统一结账,没有现金收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有:菜刀2把价值20元、餐盘50个价值100元,共价值120元。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没有现金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