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06号
案件名称:周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417楼下平房南数第四间周琦经营的奶香脆皮麻花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4月17日调查核实,周琦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奶香脆皮麻花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铁锅1个、面板1块、古船牌面粉1袋(2.5kg/袋)、福临门牌大豆油1桶(5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8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