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210002号
案件名称:刘文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文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4月0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2号中体奥园一区1号楼1层北面现场检查发现刘文杰经营的香河肉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约为40平方米,内设5张餐桌,操作间约10平米,内有1个小灶台,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上述3人均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案板1个,面粉2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04月0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由于没有管理经验,因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没多长时间,且经营状况不好,未取得营业性收入;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有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