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50号
案件名称:卢卫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卢卫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4日对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14号底商豫香园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卢卫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原料碗20个、刀1把。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25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卢卫峰经营的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