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3号
案件名称:陈保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保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72780的举报投诉。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南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永霞、肖川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委会向东20米左右华联超市对面的正宗刘记天津烧饼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保民经营的正宗刘记天津烧饼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陈保民经营的正宗刘记天津烧饼店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2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期间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