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64号
案件名称:李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裱花蛋糕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李明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68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制售裱花蛋糕活动,营业时间为两个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