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35
案件名称:李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不是烧烤”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1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20平方米。当事人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肉类烧烤、凉菜及销售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8000元。至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0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烧烤炉一个、菜板一个、盘子20个、菜刀一把、菜盆2个、托盘2个。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