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0号
案件名称:袁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袁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袁颖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怡乐中街55号“黄焖鸡米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