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93号
案件名称:刘同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同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万年花城首经贸大学北门对面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因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经营内容主要为久久鸭,未收取费用,未取得营业性收入。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菜刀1把,锅1个,漏勺2把,盘子12个,案板1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剩余原材料面粉15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1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30元,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