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673号
案件名称:赵光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赵光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编号为(京朝)食举登【2015】5794的投诉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6号楼1单元101室的“卓麦意大利比萨”无证经营。经查,当事人赵光明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比萨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招牌名称为“卓麦意大利披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3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食品原料价值为36.7元,货值金额共计466.7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