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10号
案件名称:程丙仓(门牌为香河肉饼的餐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程丙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里1号楼104室西侧平房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头铭牌为“香河肉饼”的商户,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你程丙仓,该地点经营面积7平方米左右,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香河肉饼、凉皮等食品,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半成品和食品制作工用具。经查,你于2015年5月17日租赁上述地点,根据自行记录的流水记账本统计,截止2015年5月19日违法所得共计182.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62.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