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83号
案件名称:高立风(北京建港高东水产摊)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立风(北京建港高东水产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风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ZADMC7B55144823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高立风(北京建港高东水产摊)经营的规格型号为100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年4月28日的夏乐明泡豇豆(酱腌菜)经检测,苯甲酸的检测结果为1.14g/kg,不符合GB2760-2011中不得大于1.0 g/kg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同日,此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柳志华、黄景荣承办,本案至2015年10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5年6月13日,当事人从北京永兆丰和调味品商行购进一批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年4月28日的夏乐明泡豇豆(酱腌菜)食品,进货价格为25.00元/箱;进货数量为10箱、每箱5袋、每袋的规格型号为1000g/袋。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夏乐明泡豇豆(酱腌菜)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8袋。截至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年4月28日的夏乐明泡豇豆(酱腌菜)食品,除了8袋作为市级监督抽检检测用样品之外,余下的42袋也均以6.0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00元,共获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