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5号
案件名称:倪志彪(北京华彤兄弟烤肉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倪志彪(北京华彤兄弟烤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2216357
法定代表人:倪志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16时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10093),2015年1月13日11时1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倪志彪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18号楼的北京华彤兄弟烤肉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餐证字2011110102002597;有效期限:2011年01月19日至2014年01月18日,现已过期,现场正在制售烤肉、炸制鸡排。经审批,于201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喜珠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5升/桶,生产日期:2014.12.27,价值36元),松下微波炉1台(型号:NN-GM331H,价值400元)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自述涉案货值金额2036元,违法所得20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喜珠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5升/桶,生产日期:2014.12.27,价值36元),松下微波炉1台(型号:NN-GM331H,价值400元)。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