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40412 号
案件名称:董国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董国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董国钱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6—1开设有标牌为“沙县小吃”的餐饮店。董国钱于2015年6月12日至6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作鸡腿饭、面条、饺子等进行销售,违法所得10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3种,价值1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3种17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