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33号
案件名称:魏成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成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到1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6号经营牛肉拉面,使用天然气、煮锅,将面煮熟,牛肉炖熟,牛肉和汤浇在面上进行销售。价格12元/碗。经营面积15平方米。当事人经营期间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5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