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559号
案件名称:黄庆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黄庆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编号为【市交】S2015060130的投诉举报,反映位于安苑东里一区3号楼4门102号“沙县小吃”无证经营。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沙县小吃”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6月16日在此地址经营“沙县小吃”,经营项目主要有米粉、河粉、面条、米饭以及蒸饺等小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224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价值为140元,货值金额共计136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