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212号
案件名称:杨君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君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杨君义2015年4月14日至4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2号第一层西侧6号,开设“味味美”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作并销售汉堡24个、鸡大腿3个、原味鸡柳1份、翅根6份、鸡小腿4份,违法所得28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