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8号
案件名称:胡习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习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成都小吃”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东路六里桥北里16-17号楼中间平房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50平方米。你从丰台区岳各庄购进各种原材料、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快餐及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50元。至2015年9月4日,你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获得违法所得150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菜刀一把,大米2.5公斤,菜盆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