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6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莱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直门餐饮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莱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直门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燕民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2号楼西侧2层商业楼的北京福莱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直门餐饮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内的调料柜上发现一瓶海天酱油金标生抽(净含量:1.9升)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现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当场将其违法经营使用的食品调料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因上述调料已经腐败变质,经你单位负责人同意,当场对其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查,你单位经营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净含量:1.9升)因时间久远当时保存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已经找不到了。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货价为18元,你单位经营使用该海天酱油金标生抽(净含量:1.9升)主要用于制作凉菜并没有单独销售的价格,现在已经没有用此原料制作的菜品了,且在该调料过期后没有使用过,无违法所得,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