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419 号
案件名称:胡益民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胡益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02月01日至2015年04月2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一号院一号楼北侧的杭州小笼包饭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29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碗10个、白餐盘12个,筷子20双,菜盆2个,食品原料有面粉1袋、猪肉馅10斤、醋2瓶,无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265元,违法所得和剩余食品货值金额为289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