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1号
案件名称:张洪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洪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张洪松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怡乐中街半壁店新村对面路西的“魏小宝红焖鸡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