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新天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麟湾温泉度假酒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新天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麟湾温泉度假酒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鲍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良、孙建章对当事人(北京市新天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麟湾温泉度假酒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小花卷10个、纸杯面包6个,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了编号为NO 020-JCSP150436;NO 020-JCSP150439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食品小花卷10个(每个单价0.3元);纸杯面包6个(每个单价0.5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