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73号
案件名称:李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于2015年01月29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北里底商6号,挂有牌匾名“冒烟屯”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李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店正在经营,经营面积90平方米,后厨面积35平方米,后厨内4名员工正在进行食品加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