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89号
案件名称:吴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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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吴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联合大学院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馆经营面积40平方米,其间生产经营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