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58号
案件名称:裴中亮(北京富乐菁香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裴中亮(北京富乐菁香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裴中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富乐菁香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怀柔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怀2014SC-06-005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6月5日的丹麦肠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4年6月30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该案,至2014年7月3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