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13号
案件名称:党艳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党艳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晶冷冷冻厂内东侧大桥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党艳萍经营的香河肉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是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1日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