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21
案件名称:北京泰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5745469
法定代表人:兰志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地下二层国润商务大厦员工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锅铲2个,花生油4公斤,大米25分斤;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北京泰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地下二层国润商务大厦员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由于该内部食堂处于试营业状态,当事人尚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9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