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304号
案件名称:赵朋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赵朋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22131的举报,反映朝阳区百子湾东里305号的金火焰韩国料理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201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百子湾东里305号的“金火焰韩式烤肉”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305-9,发现该餐厅经营者赵朋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