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2
案件名称:林国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国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电】S2015013082发现,林国祥经营的位于丰台区程庄路20号世纪家家福超市内无名蛋糕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8平米。经调查核实, 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2日,林国祥经营的位于丰台区程庄路20号世纪家家福超市内无名蛋糕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案板1个,花生油1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