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4号
案件名称:李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11号的食堂检查时,发现李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扣押一个盆,一把菜刀。违法经营行为一个月内,违法经营货值金额700元整,违法所得2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6